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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2    来源: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办局、区相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其他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一)区发改局负责编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方案评审,招标事项核准,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进行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政府性投资年度预算编制、投资方案(概)预算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法制办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区建设局、卫生局、教文局、农业局、钟楼环保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由区发改局统一扎口管理。建设项目的编报和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方案和文本。投资量较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申报材料,对于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编报阶段征求区编办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工程、技术、经济和外部条件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许可、证明或评估意见和资金来源证明。

  (三)初步设计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第七条 对于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在合并审批前,项目单位应完成国土、规划、节能等相关手续,待合并审批及相关建设手续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依法应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对项目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意见进行相关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应专门组织论证或评审。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核定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投资概算。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中的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即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规范化管理等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自立项开始,项目单位应负责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报告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反映项目是否按标准建设、有无超预算问题等。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总投资增加并超过原概算10%的,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调整投资概算的请示,经相关流程审批后方可继续实施。其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报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定期组织项目建设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联合督查和竣工验收前稽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超概算严重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督促整改和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后评价制度。对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应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性投资决策参考和该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的审批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局、财政局按照“确保重点、压缩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区发改局应建立项目库,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完成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区发改局根据年度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更新,未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区财政局在每年安排资金预算时,优先保障入库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份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不在当年预算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审批和开工建设,当年度确需追加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性投资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性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区发改局提出项目变动计划,区财政局编制当年预算调整方案,经报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合理使用资金。有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立项、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依纪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招标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城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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